有個問題一直難以做決定,甚至也沒有拿出來討論,這就是依托社區平臺組織合作的利益分配問題。 6 H5 w0 v2 l6 w; ]/ p
在社區確定建立創新基地,發展機電一體化自主知識產權產品以來 # b/ d2 ^9 A9 y& }6 u& b/ K
(請看http://bbs.cmiw.cn/blogs/laoying/archive/2006/12/21/100194.aspx#comments),我陸續收到不少具體的建議項目或意向性合作,以后還會有更多。所以,今天把這個問題提出來,看大家有什么補充。 $ L/ k5 M y9 a
在征詢了一些社友意見,并考慮社區第一個專利產品的成功先例。原則上,在社區平臺上組織合作,社區占30%的利益,項目負責人占70%。 4 v% Y9 M$ m5 R L M
社區以其平臺、資源,信譽和品牌優勢負責溝通協調,尋找補充資源,市場發展等。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研發工作。 / o) {7 U! C! {2 V. q& _; `1 b
社區和項目負責人均可在自身利益份額之內進行二次分配。比如,項目參與者的利益從項目負責人的70%之內來出。社區派出的重要參與者或領導者的利益從社區30%當中出。
9 z& o) l1 N4 L s% X8 m4 @1 g合作當然還涉及很多方面,無法一一說清楚。本次只把利益分配這個重要問題作一個原則性的規定,遇到靈活情況也可以變通。 ' D9 E) S+ g5 E: D9 E+ O- y$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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