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積分進行計算時,總是把一條線或一個面一直劃分到不能劃分的最小刻度為止。這種思維方式影響了西方幾乎所有學科的發展,如物理學遵循這種思路一直劃分到分子、原子,甚至對原子在進行劃分為中子、質子、電子;生物學遵循這種思路,一直劃分到細胞,然后對細胞再分為細胞壁、細胞膜、細胞質、細胞核;對法學的影響便是劃分為各個部門法,研究部門法中的最小單位法律規范,甚至對法律規范再肢解劃分為行為模式、法律后果或者假定、處理、制裁。這種無限劃分的思想在傳統中國文化中是缺失的,我們有著與微積分式的數學思維方式相對的是一種整體化的思維,看待物理化學現象,我們古人認為這是陰陽之變;看待生物時我們側重于把握整體,典型例子便是中醫的整體化思維和西醫的具體化思維之間的差別;對于法的認識,我們也是諸法合體。當缺少這種思維方式時,我們在學習移植西方法律時,便會出現一些問題。即使移植過來,我們也很少認真考慮為什么要這么劃分,在我們今后遇到新問題時,會不會也如此劃分。日本能順利移植西方法律,筆者認為一個原因便是與日本的數學思想發展有關。日本數學曾長期受中國數學,特別是《九章算術》的影響,但十七世紀初以后在日本發展起來的和算已經慢慢超出了傳統中國數學的影響,而在自發發展過程中與西方的數學思想有了接近。這時日本著名的數學家關孝和已對微積分有了深入研究,有些學者將其與西方的數學家牛頓、萊布尼茨并列為微積分的創始者。而此時的日本與西方是處于割裂狀態的,也就是說,日本人的數學思想是自己發展的,既然已經發展出了與西方近似的數學思想,當然在接受受西方數學思想所影響的法學時也會容易些。
函數講得是一對一或多對一的一種變化關系,如Y與X的對應關系,X變Y便變。一個或多個自變量的變化引起因變量的變化,而因變量的變化必然是由自變量的變化所導致的。這種思想對西方的現實法學派影響較大,他們將法官的判決視為因變量,而這個因變量是由許多自變量所導致的,如法官家庭出身、生長環境、學歷大小、性格愛好甚至性別、年齡、婚否等等。所以在這個復雜的函數關系中要想研究法官的判決便必須從上述諸多自便量入手,因為每一個自變量都會影響法官對某一方面的判決。
此外,數學中的統計思想、概率思想在西方法哲學中,尤其社會法學派中的影響也是重要的。
數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是間接的,也僅是思維模式上的和形式上的,但是研究數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卻是必要的。許多西方法學家本身就有很高的數學修養,我們可以從西方法哲學中看到許多數學的影子。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數學修養自不比說,曾據說柏拉圖在門口立一牌子,上面寫著不懂幾何的人禁止入內;后來的孟德斯鳩、貝卡利亞也有很高的數學造詣,孟德斯鳩對幾何學熟知,對迪卡爾學說推崇,貝卡利亞從小酷愛數學,以在數理課程中變現出的天賦而出類拔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