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后崗位流動性大 節后用人單位迎來招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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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j% h& r9 i春節前后,一些勞動者決定重新選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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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y2 }1 s: q: r勞動者:“過了年準備換工作。”& L8 V l# d* R' ^" j. Z(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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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節前想到上海發展,感覺去了以后,去了工資、去了房租、去了交通費,還不如回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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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后往往會出現用人單位招聘高峰。2 R& u# n0 z$ E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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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我們公司就希望能招一些學徒工來培養,我們公司自己培養的員工,流失率也比較低。”3 k) s, I; [. q" S* i
4 p/ t7 q$ B% S勞務市場:“服務員、保安、家政、保姆,這類需求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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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n8 Y: w! _ o r# R北京二中院對勞動者春節前后跳槽引發的糾紛案件進行專門調研,發現年終獎的發放往往會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生勞動爭議的“導火索”,案件數量逐年上升。民五庭副庭長竇江濤介紹:“這些案件中,離職時間在春節前后(11月-3月)的數量較多,80后、90后這些人處于一個事業的上升期、成長期,家庭壓力也比較大,所以對這個獎金的關注度是比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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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顯示,在化妝品公司擔任7年包裝經理的小劉,月工資標準為兩萬三千元。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小劉起訴要求公司支付他兩年的年終獎15萬元,法院認為小劉訴求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將年終獎規定為用人單位法定義務,法官助理馬衛豐分析:“如果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里面沒有明確的規定,那么這個年終獎的發放就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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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3 ]" ?; Q& u9 l, V建立誠信勞動關系是減少勞動爭議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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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7 \2 F4 b, W" F* e* K8 R獎金發放約定不明、發放方案不透明、數額隨意,容易產生爭議。法官竇江濤提示廣大勞動者:“在入職的時候,單位的工資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資,一部分是績效獎金,甚至是年終獎的話,你要把這個口頭的約定,落實到書面中;日常績效的一些資料,包括單位績效考核的相關制度,獎金的制度,手里要留存這種證據;離職,盡可能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 |0 I( h h. P0 b% B4 j)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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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應該是良好的勞動關系的基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12月發布的《勞動關系誠信建設報告》顯示,2018年1月至10月,北京全市法院共新收一、二審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案件28113件,同比上升8.19%。從結案案由上看,勞動合同糾紛占98%。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馬強介紹:“勞動者的訴求主要集中在確認勞動關系,追索勞動報酬、加班費,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未休年假工資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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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9 f! U. W7 M" F《報告》顯示,目前涉及誠信問題的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包括欺詐,顯失公平,偽造、變造材料,盜蓋公章,冒用身份等五個類型。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中,用人單位一定程度上處于強勢地位,他們的不誠信行為會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比如企業發送聘用通知書后反悔,不簽訂勞動合同或不兌現承諾條件;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支付加班費等等。! y8 Y% d3 v. T+ E5 N# y( j
' l: {3 I0 R5 {9 _& U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細節:“首先要確保一些核心條款的正確性,比如說勞動合同期限,它是不是我們正確的約定的一個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上擔任的職務是否正確?最關鍵就是勞動報酬里面約定的工資的結構和標準。”; v0 T1 l8 f. z# ~. `5 F
0 v$ D {2 W+ _" c審判實踐中,勞動者的失信行為主要表現在提供虛假入職信息,謀求高薪、高級職位;嚴重失信,“虛假請假”“泡病號”;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勞動者不遵守合同,從事競業行為;最典型的是入職后,未能履行勞動合同,提前辭職。典型案例顯示,小周畢業入職某證劵公司工作,承諾自本人戶口進京5年內不會主動辭職。但兩年后,小周主動辭職,在繳納6萬元違約金后,公司為他辦理了離職手續。小周就違約金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被法院駁回。1 ^% f1 ]( Z! s/ q& m y
; a- x, ^: A5 V. o- N3 X" q總而言之:“誠信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基礎性的東西,也是法律當中我們叫作“帝王原則”,在勞動關系當中,誠信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有不誠信的行為會直接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 s, K! N7 N( i" B1 V2 D3 b$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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